一、當務之急:即刻修改子法! 面對正在作最後統整的子法,文化部應立刻在條文中確實保障下列事項: 1)將提報人視為文資審議過程必要成員,會勘、審議應通知參加與說明。 2)文資審議應依個案增設二到五名審議委員,以充實保存論述;審議個人或團體提報時,上述二到五名委員則開放由提報人推薦。 3)公有建物資訊公開,且受理民眾異議:公有建物無個資或隱私問題,因此會勘或會議資訊應公告週知,相關資料與記錄也上網公告。決議公告後三十日內,應受理民眾向行政單位、中央最高主管機關提出異議。 二、中程目標:重新改革母法! 1)比照2000年文資法,恢復個人或團體的「指定申請權」與相對應的「公民訴訟權」 2)文資委員開放遴選,並且增設「公民代表」,豐富審議會討論,也提高民間對於文資審議的認同 三、長遠之計:增訂「文化影響評估法」! 公部門應在政策制定階段納入先期的文化影響評估,讓公民有充足的決策參與機制,才能平衡目前「文資審議為開發讓路」、「文資行政部門替開發單位背書」的亂象。 四、盡速召開「全國文資會議」!定期邀集文資團體、文資委員或其它實務工作者針對上述訴求進行改革研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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